近日,有网友爆料称,一位段姓男子疑似在网络上销售虎肉、虎骨、虎皮、及金钱豹肉、皮、麝香等制品。此人在网上展示了相关照片,还有虎肉售卖交易聊天截图。在聊天中,买家询问虎肉价格,此人回应称给老朋友的价格是 1000/ 斤。该买家随后订购了 40 斤,并支付了 40000 元。经查:段某(男,汉族,现年 43 岁,现居住沁阳,无业)以网购的人工饲养鹿肉冒充虎肉,以 ps 的狗皮图片冒充虎皮,下载网上图片、捏造聊天记录发布虚假信息,欲从中牟取暴利。截至案发,尚无人上当。目前,沁阳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段某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河南大小事儿)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其立案调查,最终罪名目前尚无法确定,需要依据侦查的结果来作出最后认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规定如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如果该男子确实是通过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以饲养鹿肉冒充老虎肉进行兜售,但并未有人上当购买,那么该男子可能构成本罪。
如果男子已经通过兜售获得利益,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而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男子以饲养的鹿肉冒充老虎肉进行出售,意图骗取他人钱财,如果达到数额较大或者以上,则涉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情形。此时,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是手段行为,诈骗钱财是目的行为,而诈骗罪的量刑又重于前罪,因此目的行为吸收了手段行为,依据从一重者处罚原则,应以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无论男子出售还是买家购买,都涉嫌构成犯罪,不过罪名不同。男子出售“假虎肉”涉嫌诈骗,而买家就不会有那么幸运了。买老虎肉来吃犯法吗?那是必须的。198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老虎就被列为一级保护动物。1993年起,任何销售购买虎制品的行为均可能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该罪是重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和该罪的低档刑期来对比,明显后者的量刑要重于前两者。所以说,他卖假虎肉给你,骗取你的钱财,到时大家一起坐牢,他却判得比你轻。老虎肉从未有吃过也从未想过要吃,所以味道如何不得而知。老虎肉没吃上,牢饭会吃上,你说这虎肉能“好吃”吗?
俗话说得好:“坑死人不偿命!”河南这名男子从事的就是这个勾当,不过这次他恐怕坑害不了别人了。随着立法和普法工作的推进,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对于法律的敬畏和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所以并没有人上当受骗,所谓的转账40000元买虎肉或许就是他自编自演的一场闹剧。大家莫要相信野生动物对于人体健康或者疾病有奇特功效的传言,作息规律,坚持锻炼就是最好的保健方法。这位男子怕是想钱想疯了,他以为大家的素养和他一样低,到头来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罪有应得。对于此事,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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