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内瓦公约的目的是保护没有战斗能力的人,包括平民、丧失战斗力的战斗员、医疗人员、神职人员等等。日内瓦四公约加两个附加议定书建立的区分原则(principle of distinction)就是为了将战斗员跟平民区分开来。具体来说就像这样:
在武装冲突(准确地说应该是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所有人员分为三类:战斗员、平民和不享受特权的交战方。间谍、雇佣兵和其他不符合战斗员标准的都是第三种。
2. 题主所问最关键的是战斗员跟不享受特权的交战方之间有什么区别。首先先看战斗员的定义:日内瓦第三公约第4条第子款:
第 四 条 (子)本公约所称之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一) 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二)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它民兵及其它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三)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
(四)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货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但须彼等已获得其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该武装部队应为此目的发给彼等以与附件格式相似之身份证。
(五)冲突各方之商船队之船员,包括船长、驾驶员与见习生,以及民航机上之工作人员,而依国际法之任何其它规定不能享受更优惠之待遇者。
(六)未占领地之居民,当敌人迫近时,未及组织成为正规部队,而立即自动拿起武器抵抗来侵军队者,但须彼等公开携带武器并尊重战争法规及惯例。
仔细看战斗员定义覆盖的人群虽然多种多样,但是有一个共性:他们都是公开携带武器、具有可以识别的标志。
3. 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1)间谍首先不是武装部队人员所以上述(一)排除;
(2)间谍的工作需要伪装,执行的都是秘密活动,携带武器然而并不是“公开”的,所以(二)排除;
(3)间谍被抓理论上说是不会说自己效忠那个国家吧?所以(三)排除;
(4)间谍不可能随身带身份证或其他能够确认自己真实身份的证件吧?所以(四)排除;
(5)自动排除…
(6)间谍并不是自发起义的人民群众,而且也不符合公开携带武器的要求,所以排除。
4. 法条之外,更深一层的是日内瓦公约和区别原则背后的价值。区分战斗员的目的是因为战斗员有特权进行攻击,也是合法被攻击的对象;同理,平民不能被攻击也无权进行攻击。间谍既然不是战斗员却进行攻击行为(所谓的攻击行为指的是可以对己方带来军事优势或减少对方军事优势的行为),也就是说享有了战斗员的特权却不承担相应义务(在交战中被合法攻击)。海牙体系和日内瓦体系的目的就是“要杀人也要堂堂正正”,间谍行为是不能容忍的。然而在现实中,间谍运用的又特别频繁,那么为了“鼓励”国家正面交锋——至少这样可以被武装冲突法规责——国际法能够做的只有从法律上降低间谍被俘之后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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