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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无法正常到岗 薪资咋算?

在疫情管控期间,在家办公的劳动者工资如何计发?企业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对于这些当下不少市民关心的问题,记者为此咨询了区人社局,一起来看看权威解答——

  

  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工资如何计发?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问

  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其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协商确定。

试用期内的职工,受疫情影响无法提供劳动,试用期可否延长?

  受疫情影响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相应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应超过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

  问

  劳动者被疫情管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优先安排年休假?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

  企业在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调整薪酬、缩短工时、轮岗轮休,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企业和职工方就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具体事项出台方案草案,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讨论或者审议通过。若形成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通过以上集体协商民主程序后,企业对员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才为合法合规。

  问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问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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