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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型消费发展背景下市场监管执法模式的创新

摘要:近年来,以网络购物、移动支付、线上线下相融合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快速发展,特别是大数据、云平台升级应用以来,传统消费模式受到巨创,新型消费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推动我国消费复苏,促进经济企稳回升。同时,新型消费领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基础设施不足、服务能力偏弱、监管规范滞后等问题,这对市场监管执法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市场监管执法也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创新市场监管执法模式适应新型消费发展的背景,保障群众的成为当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新型消费的界定入手,分析新型消费市场背景存在的问题及市场监管执法面临的新问题,就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创新进行初步探究。传统接触式线下消费受到影响。

关键词:新型消费;市场监管执法模式;创新

1 新型消费的界定及发展

1.1 新型消费的界定

消费学将群众消费发展阶段分为初级阶段、抑制阶段、发展阶段和高消费阶段。当人均收入达到4000美元至2万美元区间时,群众的消费层次逐步向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领域倾斜。随着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和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大面积推广,我们大众的消费制度、消费方式、消费观念、消费工具、消费关系都发生重大变革,新型消费业态应运而生。

以网络购物、手机支付、线上线下相融合为特征,以阿里巴巴、京东、快手、抖音等互联网平台为依托,以无人售货、直播电商、社交电商、在线办公、远程教育为代表,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个性化、重视体验的消费需求的新型消费模式迅速发展壮大。

依据目前发展模式和依托技术,新型消费主要有四类:一是“互联网+服务”新业态,如线上教育、线上问诊服务、在线文娱、网络健身等;二是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新业态,如美团外卖、滴滴网约车、同城速递、共享单车等;三是无接触式消费模式,如智慧超市、智慧商店、智慧餐厅等新零售业态;四是线上线下相融合,如直播带货、“云旅游”等新业态。

1.2 新型消费的发展及意义

新型消费强势增长,对实体经济造成一定影响。据统计,2020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91981亿元,比上年下降3.9%,但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7590亿元,增长14.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9%(见下表)。按零售业态分,2020年限额以上零售业单位中的超市零售额比上年增长3.1%,百货店、专业店和专卖店分别下降9.8%、5.4%和1.4%。

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117601亿元,比上年增长10.9%,其中,中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到17900万亿元,同比增长8.9%,在农村网络零售额中,随着冷链、物流技术的发展,电商中农产品销售开始走俏。农户直播带货形式为主,商务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领导助阵直播,通过介绍农产品特色及产品新鲜价优来吸引消费者。2019年,全国实现农产品网络零售3975亿元,据统计,休闲食品销售额位居第一,占比达到24.9%。茶叶、滋补食品零售额占比均在10%以上。这体现了新型消费领域倾向。

新型消费的迅猛发展意义重大,从短期看,对满足居民生活需要、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回补,加快需求复苏,拉动经济持续增长,保持经济企稳回升效果明显;从中长期看,有利于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展,有助于发挥新型消费对传统消费的带动作用,更好引领数字化、智能化产业升级,推动现代流通体系快速发展。

1.3 新型消费发展呈现的问题

新型消费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基础设施不足、服务能力偏弱、监管规范滞后等问题,特别是 2020年新消费领域侵权问题呈多发态势,如直播带货、网络订餐、社区团购等网络购物是投诉热点。

据统计,2020年,全国12315平台共受理“直播”投诉举报2.55万件(“直播带货”诉求占比近8成,同比增长357.74%),共受理网上订餐投诉举报2.58万件,共接收网购团购生鲜类食品投诉举报6.58万件,问题主要归纳为商家资质审核不严、产品质量不过关、虚假促销、使用“极限词”等引导消费者冲动消费、售后服务差(发货、退换货服务难以保障)、网红与平台规则意识的普遍缺失等。其中,大量的“直播带货”诉求表明,消费者对各方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和网红主播在获取利益的同时,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尤其是电商平台要强化对入驻商家和网红的规范约束,共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

2.1 法规制度缺位

新型消费行业发展不规范体现在电商平台、入驻商家和网红主播获利和责任不对等,售后服务差、价格管控差、虚假促销,对于消费者、电商平台、商家、带货主播的主体约束力差,主体责任不明确,这对市场监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我国在规范电商网络营销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位,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领域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管部门对于行业主体存在监管乏力、无法可依的问题。新型发展起来的行业管理办法欠缺,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系统性缺乏,可操作性差的特征,多为较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行业性规范文件, 缺乏强有力的司法强制力作用,难以覆盖,监管部门之间相互衔接存在漏洞。

2.2 监管体系滞后

目前,针对新型消费体系我们缺乏规范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致使电商的网络营销行为存在监管空白。鉴于新型消费对当地政府经济的促进作用及其本身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会以培育经济发展先行的思路在短时间内不会强制性监管并限制其发展。同时,我们当下采取的监管思路和监管机制并未与时俱进,加之新型经济发展的问题层出不穷,变化莫测,传统的监管理念、监管手段和技术并不适应新型消费经济发展的要求,不能及时监管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资源浪费、不公平竞争或者过度竞争、监管缝隙下的价格不实、侵权假冒宣传等市场不合法行为。比如:商家的刷单、专业评价师等可以影响商家的信用等级和记录,误导消费者消费,引发消费者对购物环境的担心,这样将不利于社会整体资源的合理配置,不利于市场营商环境的创建,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新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3 监管标准不健全

“互联网+”监管技术和手段的滞后,使得监管部门缺乏大数据整合的基础,难以形成监管标准和监管体系。新型消费模式下交易多方都是虚拟情形的产物,对于平台、商家、生产者、消费者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不细分是监管难点所在。商品质量管控标准和体系的不健全是商品质量把控的关键所在,而在新型消费中商品作为主要的载体,商品质量因素是引发新型消费纠纷的关键点,商品编码不可追溯导致商品质量纠纷中各方责任难以划定,有可能延长市场监管核查过程中举证时限,使得监管落地难以实施。

3 市场监管执法模式的创新

3.1 完善监管领域法律法规

完善新型消费领域法律法规内容,一是加快出台关于约束新型消费多方主体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电商领域各交易主体交易行为,明确各方主体在市场交易中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实现主体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主体收益与责任相对应;二是逐步完善平台管理制度,完善网上服务评价管理体系,明确网上评价标准和规则,权衡消费者、商家、平台三者的利益权重,适当引入第三方机制进行评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平台体系的公平公正,不断调整和制约网上服务质量,规范新型消费行业健康发展;三是对于既有的消费经济管理办法,应做到与时俱进,根据凸显的新问题分行业归纳整理,探究行业监管新方法、新途径,做到遵循新型消费发展规律,配套新型消费领域的政策措施,注重法治思维的运用,特别是关于强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管举措的出台,实现新型消费法律法规措施与现有法律法规的无缝隙衔接工作。

3.2 创新市场监管理念

创新市场监管执法理念,一是树立服务意识,强化对企业日常普法工作,以普法代执法,注重宣传引导,详细解读新型消费发展的政策,倡导健康、绿色、便捷、共享的经销理念,营造有利于新型消费良性发展的舆论氛围。可以组织开展“执法课堂进企业”的活动,让企业明确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规范的内容,在日常经营中树立规范经营的意识,自觉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到营商环境创建中;二是积极响应“放管服”改革政策,我们监管部门继续简化证照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升行政效能,为企业创优营商环境,降低运营成本。切实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依托信息监管平台形成监管部门之间和各级监管部门之间监管合力,凸显信息数据的监管魅力;三是适当创建“有温度执法”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大对新型消费经济领域有代表性违法行为和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构建相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新型消费发展创造适当宽松的营商环境。

3.3 创新市场监管手段

一是积极推行“互联网+督查”手段,充分利用大数据、云平台,以12315网络投诉平台,整合市场现有数据,汇集各流通节点信息,做到经营主体信息存储、市场交易过程监控、消费者纠纷问题发现、行业领域数据统计分析、案件处罚公示在线查询等功能,形成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各级监管协调运作的监管网格化工作体系,突出线上监管与线下执法协调互补,市场执法与行业监管联接互动,加大对新型消费经济凸显出的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价格不实等不合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强化执法力度、覆盖执法全领域、着力办好典型案件”,促进新型消费健康发展。二是推行商品“溯源码”实施,出台统一的技术标准来构建商品流通追溯管理平台,做好购销电子台账,通过电子查询索证索票来实现商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追踪溯源功能,实现“首站赋码、进出扫码、一码到底、扫码查询”的监管模式,以法规标准来划分经营者、生产者、消费者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生产商和经营者责任安全意识,强化监管部门流通环节质量安全把控能力,注重源头质量安全的把关,实现从消费需求终端到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可追溯可查询,营造基本必需品百姓放心消费环境。

4 结束语

新型消费经济的发与领域的拓展,是我国当下经济增长的动力源泉,是满足我国消费者升级需求的必然趋势,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我们监管部门在提升行政效能的同时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模式,优化执法技能和手段,强化执法能力与素质,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新型消费经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新型经济消费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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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唐筱芳.刍议我国跨境电商法律监体系的完善[J].全国商情.2016(33)

作者简介:张帅,(1984.8-),女,汉族,山西晋中,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职称,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工商管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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